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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吗?关键点都在这!

2018-10-18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  点击数:1923 

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四条规定,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
1. 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

2.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
3.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
4.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

5. 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
6.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
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。

注 释

《办法》自2018年6月13号正式对外发布,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,极大地减少了税企双方对于税前凭证可否扣除的争议性,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操作性。

引 申

在会计凭证的管理上,强调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。究竟哪些算真实性?哪些算合法性?

真实性是指经济业务的真实、支出实际发生。真实性是基础,也是税前扣除的必要前提,如果业务本身是虚假伪造的或者与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、数量、金额等不一致,自然就不能税前扣除了。常见的,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有:合同或协议、出库单或发货单、运输单、领料单、退料单、销售清单等。证明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有:银行对账单、汇票、收付款收据、第三方支付记录。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上述单据。

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、取得来源以及经济业务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等相关规定。